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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 在房地产税基本方案基本成型并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同时,事关社会公众直接利益的房地产税“起征点”问题,也正在悄然之间逐步明朗化。税率和起征点则是房地产税基本方案中,最关键的两个要点。 记者获悉,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有望通过划定“豁免征收面积”的方式,确定房地产税的起征点。即个人或家庭在豁免征收面积以内的住房,免予征收房地产税。而“豁免征收面积”将根据地方住房情况针对性划定,不会一刀切。 不过,“豁免征收面积”只是房地产税“起征点”的思路之一。由于事关全体社会公众的直接利益,在没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“立法征收房地产税”的精神走完立法程序之前,一切尚无定论。 7月22日下午,一位接近房地产税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,现在的初步方案和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方案,可能会有一定的修改和调整。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虽仅有一字之差,但实际内涵却相差甚大。后者仅涉及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征收问题,而前者将涉及涉房地产的税种归并、取消的问题。前者的牵涉利益群体更为复杂。“房产税一直是有的,但是对居民住房豁免征收。”一位地方财税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。 前述接近房产税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,之所以房地产税归并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,得到决策层的初步认可,主要是由于决策层希望,在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初期,确保房地产税负的总体水平,保持平稳,不发生大的增加。目前,涉房税费种类较多,房地产的税负水平已经较重,因此,税制改革不宜加大总税负水平。另外,总税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,房地产税推行的阻力也将相对减少。 记者了解到,本次房地产税立法论证过程中,在税率、起征点等问题上,均将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,让渡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调整的空间。在房地产税立法征收后的“起征点”问题上,或将可能进行“豁免征收面积”的制度设计。即根据所在地的住房情况,划定人均基本居住面积,在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以内的住房面积免予征收房地产税,对基本居住面积以外的住房面积,课税征收房地产税。不过,多位内部人士提醒记者,豁免征收面积只是与起征点有关的思路之一,在房地产税草案最终报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前,都还不算是相对确定的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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